(2017)浙05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改与我的未来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我的未来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1866号原告:张改,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我的未来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渚工业园区金锁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8CCXF9J。法定代表人:柳建初。原告张改与被告我的未来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章豪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我的未来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7月30日至被告处工作,工种为仓储工,约定月工资3800元,后因被告拖欠工资,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离职。次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104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7000元,余3400元未付。被告我的未来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改于2016年7月30日至同年10月30日,在被告处从事仓储工作,约定月工资3800元,工作期间,被告发工资1000元,余欠10400元。2016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实际欠款104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支付7000元,尚欠3400元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依法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我的未来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改工资款3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我的未来湖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