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罗金权、张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罗金权,张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公民身份号码89035292-0。负责人:邱尚启。被执行人:罗金权,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玉婷,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罗金权、张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5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罗金权、张玉婷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另案【(2016)粤0114执2276号】已拍卖了被执行人张玉婷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31号4区地下室负1层609车位,需等待拍卖款分配;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玉婷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31号4区5栋503房的房产,已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需等待处理结果;本院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张玉婷的粤R×××××、粤A×××××的车辆档案,暂时无法处理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另案已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车位,需等待拍卖款分配;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需等待处理结果;本院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暂时无法处理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