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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常明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常明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终44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常明,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6年3月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捕前系旬阳县蓝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常明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陕0928刑初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温常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刑初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来刚审 判 员  刘效梅代理审判员  邝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