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向东与菏泽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向东,菏泽华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84号原告:薛向东,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牡丹区,委托代理人:李喜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长乐,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菏泽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7259-4。法定代表人:朱文娟,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振强,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向东与被告菏泽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薛向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向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薛向东负担。审 判 长 朱淑玮审 判 员 韩继东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