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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秀生与王志明、太原亚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生,王志明,太原亚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宋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34号原告:王秀生,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六合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女,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告:王志明,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柳杜乡东青堆村农民。被告:太原亚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负责人:杜亚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后坡。负责人:郝彦。被告:宋小明,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义棠镇北村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定阳路北常乐村运管所旁。负责人:郑忠,总经理。原告王秀生与被告王志明、太原市亚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宋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秀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王秀生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