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方华与刘法珍、邹建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华,刘法珍,邹建平,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882号原告:李方华,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诉讼代表人:陆照华,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法珍,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邹建平,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富康花园8-1-101室。法定代表人:刘法珍。被告:泰州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翟家段兴东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斌。原告李方华诉被告刘法珍、邹建平、江苏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方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方华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束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末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