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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恢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恢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现卓,现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缑泽汉,男,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26317.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春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