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小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晋城团体业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晋城团体业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71号原告:梁小军,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辉,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晋城团体业务部,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白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广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晋城团体业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梁小军发出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梁小军自接到本通知后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1201元。原告梁小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梁小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