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19号申请人张桥桥;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桥桥,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张桥桥,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洞河镇。被执行人徐松,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洞河镇。本院在执行张桥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松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桥桥于2017年3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桥桥与被执行人徐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松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桥桥借款135000.00元,此款于2017年6月26日前偿还借款35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5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借款在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