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漆功福诉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荣县留佳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功福,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荣县留佳镇初级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927号原告:漆功福,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林涧美墅21栋2楼2层。法定代表人:马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白康,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留佳镇初级中学,住所地:四川省荣县留佳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吴华,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峰,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漆功福诉被告自贡鸿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荣县留佳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功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漆功福负担。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