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延洪与郭延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洪,郭延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第1291号原告:郭延洪,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广,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高路,齐河华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延信,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齐河县原告郭延洪诉被告郭延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意主动撤诉,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延洪撤回对被告郭延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延洪承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