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6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更嘎、李忠碧、俄旺、卢涛、邓维兵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更嘎,李忠碧,邓维兵,俄旺,卢涛,冯昌健,李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45号之三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更嘎,男,1975年9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阿坝县。被执行人:李忠碧,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邓维兵,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俄旺,男,1987年3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阿坝县。被执行人:卢涛,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冯昌健,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中林,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71号刑事判决书和(2017)川01执指字第234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交办本院执行的俄旺等七人罚金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忠碧缴纳罚金70万元、被执行人更嘎缴纳罚金37万元、被执行人俄旺缴纳罚金11万元、被执行人卢涛缴纳罚金20万元,被执行人邓维兵缴纳罚金5万元,被执行人冯昌健健脑罚金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涛主动缴纳了罚金20万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俄旺的银行存款11474.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碧名下的川Axx8**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邓维兵名下的川Axx7**蒙迪欧汽车一辆、川Axx6**菲亚特汽车一辆、川Axx7**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未实际扣押在案。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涛主动缴纳了罚金20万元,已经执行完毕,经查,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书记员 曾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