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苗付银与高付东、贺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付银,高付东,贺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苗付银,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高付东,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贺春香,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付东、贺春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高付东、贺春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5日起,年利率24%计算之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70元、执行费2900元。现申请执行人苗付银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6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苗付银发现被执行人高付东、贺春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2016)川16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 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