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苑广与韩永伟、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广,韩永伟,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怀仁县金和家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115号原告:苑广,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山阴县人,现住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仙,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伟,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小区9栋1层6号。法定代表人:郭计魁,任经理。被告:怀仁县金和家园项目部,住所地怀仁县怀义西街。负责人:王果梅,任经理。苑广与韩永伟、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怀仁县金和家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苑广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苑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广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苑广负担。审 判 长 门世军审 判 员 武秀云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