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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42镇江鸿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鸿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742号原告:镇江鸿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丰北路。法定代表人:印洪生。委托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扬中大道兴隆段189号。法定代表人:薛尧明。委托代理人:孙春林。原告镇江鸿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原告镇江鸿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鸿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3元,减半收取60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宗 鸣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