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守英、时决豹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守英,时决豹,南京润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2671号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郭文山,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凤高,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上。被告:李守英,女,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徐世斌,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恒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决豹,男,1975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南京润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村牛王庙四组。法定代表人:王红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珊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秦淮区莫林路118号2幢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梁文文,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英,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本市秦淮区,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部总监。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守英、时决豹、南京润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年美人民陪审员 季旭明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鸣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