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必建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必建,彭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463号之一原告: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世外桃源综合楼1栋5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0976R。法定代表人:L,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童必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彭莉,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必建、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世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