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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计旺与山西玉竹活性石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计旺,山西玉竹活性石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计旺,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玉竹活性石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西沟村。法定代表人:闫祖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满如,山阴县司法局公职律师。上诉人孙计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玉竹活性石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计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