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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李明诉被申请人肖贵华、周孝富、昆明金炊旺厨房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肖贵华,周孝富,昆明金炊旺厨房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605号申请人:李明,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被申请人:肖贵华,女,汉族,1977年4月2日生。被申请人:周孝富,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生。被申请人:昆明金炊旺厨房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哨箐机械加工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孝富申请人李明诉被申请人肖贵华、周孝富、昆明金炊旺厨房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贵华名下位于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东路XX号滇池卫城GX区滟澜湾C区XX幢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2010XX**)进行查封。申请人李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贵华名下位于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东路XX号滇池卫城GX区滟澜湾C区XX幢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2010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