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旭新与方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新,方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第1996号原告:项旭新,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方洪华,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旭新诉被告方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项旭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旭新负担。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