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峰瑞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峰瑞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5752号原告:成都峰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三桥社区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5109504-2。法定代表人:李朝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汝才,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全,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新都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紫瑞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2662-0。法定代表人:向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昌,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新都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繁清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3021179-0。法定代表人:李继承,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繁,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应芳,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镇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新都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峰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成都峰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峰瑞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峰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4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峰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永珑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人民陪审员 马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瑞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