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丹丹、郭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丹丹,郭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331号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孙丽,职务:理事长。被告:徐丹丹,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艳丽,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丹丹、郭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