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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7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爱云与朱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云,朱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458号原告:袁爱云,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斌,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袁爱云与被告朱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爱云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袁爱云负担。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