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爱云与朱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云,朱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458号原告:袁爱云,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斌,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袁爱云与被告朱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爱云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袁爱云负担。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