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唐旺德、许发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旺德,许发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0民终6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旺德,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四科,1953年4月20日出生,住抚州市金溪县琅琚镇兰排村上唐组**号,系唐旺德父亲。身份证号:362528195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发贤,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住金溪县。上诉人唐旺德因与被上诉人许发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旺德上诉称,上诉人唐旺德与被上诉人许发贤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非劳务合同关系。房屋总造价36万元,许发贤承包费总计60474元,2014年已支付许发贤49130元,剩余的11344元约定待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付。而欠条上所写的12470元是许发贤要求的,该款还包括砌走廊的墙,抹门墙的水泥等工钱。但许发贤之后没有做完上述事情,且由于许发贤施工原因造成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其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发回重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其房屋损失。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上诉人唐旺德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许发贤劳务报酬7600元,协议签订后当即支付。二、上诉人唐旺德与被上诉人许发贤之间的劳务纠纷到此结束,被上诉人许发贤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上诉人唐旺德主张劳务报酬。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上诉人许发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上诉人唐旺德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揭 颖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万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梦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