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40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官员东村。负责人罗永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品源,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黎达贤,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伟南,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志劲,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某,男,200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肖永胜,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陈某乡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协商被告愿意撤回所作出行政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官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 判 长 喻景鹏人民陪审员 赵美钰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怿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