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91民初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91民初278号之一原告: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31号。法定代表人:高友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高端装备制造园内斯必克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泽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保定市德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电气)与被告张家口盛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新审 判 员 高 洁人民审判员 马京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