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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朱某、淮南市和安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淮南市和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98号原告:孙某某,女,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朱某,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淮南市和安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淮南市和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绿苑山庄19栋304室,组织机构代码:69284533-7。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朱某、淮南市和安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淮南市和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循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