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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海涛与杜春峰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涛,杜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涛,男,1959年9月26日生,汉族,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杜春峰,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414号马海涛与杜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89060元。执行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号牌号码为:车辆两辆。法院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