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秀英、刘丽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秀英,刘丽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特6号申请人吴秀英,女,1949年1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丽霞,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秀英申请认定刘丽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吴秀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认定被申请人刘丽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秀英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秀英撤回认定被申请人刘丽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