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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福龙与程福香、胡海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龙,程福香,胡海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曹福龙,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程福香,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胡海振,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曹福龙与程福香、胡海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申请人曹福龙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