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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喜福会餐饮有限公司、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南充市喜福会餐饮有限公司,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刘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葫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充市喜福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西山风景区玉屏公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洪,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付娜,经理。被执行人:陈洪,男,生于1979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刘代文,男,生于1984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喜福会餐饮有限公司、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刘代文票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100号曙光佳苑1幢架空层102号、103号、104号,曙光街102号附2、5、6、7、8、9、10号曙光佳苑1幢-1层、曙光街102号曙光佳苑1幢-1层,南充市嘉陵区同乐巷1层22号附1号、附4号营业用房,共计13间(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南房权证高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南房权嘉字第××号、第00174300),上述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充市喜福会餐饮有限公司、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刘代文票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