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韩雪梅与赵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梅,赵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721号原告:韩雪梅,女,汉族,1969年3月5日,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赵建梅,女,汉族,1972年2月26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韩雪梅与被告赵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韩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775元、利息19628元(暂计到立案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利率15%,自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到期一次性还本息57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8日还款10万元、2015年6月8日还款9万元、2015年6月9日还款26万元、2015年7月27日还款5万元,尚欠本息合计10940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韩雪梅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且无法核实被告的身份,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雪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孟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