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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54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怀远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怀远县双桥集镇古阳村自家厨房后面的菜地播种罂粟籽。2017年2月21日,怀远县公安局双桥集派出所民警执勤时发现,刘某某家厨房后面的菜地内种植有大量疑似罂粟幼苗,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清点,疑似罂粟幼苗共计741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4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怀远县双桥集镇古阳村其家厨房后面的菜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2月21日,怀远县公安局双桥集派出所民警巡逻查获被告人刘某某种植的罂粟,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民警现场清点,现场铲除的罂粟共计741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陈某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7]1019号物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视频录像、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4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志宏审判员  朱茜茜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默法院诫勉语: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