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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执裁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新申请执行王少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王少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执裁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袁新,女,汉族,生于1965年08月10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少举,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9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袁新申请执行王少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许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814860.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少举银行存款6814860.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 晓克审 判 员 王  立  珂助理审判员 郭  林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介苏萍(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