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武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武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武贤,男,汉族,1956年9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小学文化,门卫,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7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武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武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19时8分许,被告人谢武贤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轻便三轮摩托车沿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三山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山村下宅甲153号附近时与袁某2违章停在路边的浙B×××××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武贤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谢武贤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谢武贤有醉驾嫌疑,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254mg/100ml,后公安机关对其及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谢武贤的血样酒精浓度为289mg/100ml,达到醉驾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武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2的陈述,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武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武贤能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武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学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