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350、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日英、李翠平与张文、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日英,李翠平,张文,程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350、352号申请执行人周日英,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执行人李翠平,女,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张文,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程桂平,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259、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程桂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张文、程桂平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桂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存款。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大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