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兴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兴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584号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鸿汽车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18号河滨苑H4座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75447388M。法定代表人:刘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男,1995年7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兴奎,男,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畅鸿汽车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鸿汽车公司以被告刘兴奎已付清欠款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