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大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大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49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武,内江市东兴区信用合作联社富溪信用社主任。被告:余大友,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大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顺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