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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甘金辉、曾小红等与甘文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81民初3410号原告:甘金辉,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龙海市,原告:曾小红,女,汉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甘文哲,男,汉族,1992年2月11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苏素桃,女,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住龙海市,被告:龙海市同心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屿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54344773L。法定代表人:甘文哲,总经理。原告甘金辉、曾小红与被告甘文哲、苏��桃、龙海市同心福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金辉、曾小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甘文哲因业务急需周转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苏素桃、龙海市同心福食品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甘文哲尚欠原告借款150000元,限于2018年元月20日、2019年元月20日、2020年元月20日各还50000元。二、被告苏素桃、龙海市同心福食品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上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还款,则被告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计息期间和数额,从约定还款之日起算按实际欠款数计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甘文哲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