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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陆运秒与黄伟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运秒,黄伟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860号原告:陆运秒,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黄伟基,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陆运秒诉被告黄伟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运秒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伟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运秒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伟基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运秒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运秒负担。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佘凯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