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赵振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赵振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54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国,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赵振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因被告赵振国拖欠信用卡款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赵振国向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608.42元、利息5314.31元、违约金4827.31元(暂计至2016年12月1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申请表及章程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赵振国对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开卡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申请人:赵振国。信用卡卡号:62×××04。卡种: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利息计收标准: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滞纳金计收标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收。欠款情况:赵振国向中国银行中山分行递交信用卡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之后,赵振国持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没有按时还款。截至2017年2月19日,赵振国拖欠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608.42元、利息6405.3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赵振国拖欠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滞纳金4827.31元。庭审中,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向本院明确:赵振国的账户自2017年1月1日开始不计收违约金;赵振国拖欠的滞纳金数额已于2016年12月31日被固定。本院认为,赵振国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振国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足额还款,属于违约,赵振国应承担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违约责任。赵振国欠款的具体项目及数额,有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银行记账系统统计数据以及交易流水清单予以证明,且赵振国对欠款数额亦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振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9608.42元、滞纳金4827.3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19日为6405.30元,之后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为397元,由被告赵振国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赵振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超群童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