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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玉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2刑申37号孙玉汉:你诉天津市汉沽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郭长稳犯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津02刑终22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追究天津市汉沽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郭长稳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以你诉天津市汉沽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郭长稳犯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且原审程序合法。现你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以证明你的主张。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