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敏源地产有限公司与苏伟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敏源地产有限公司,苏伟德,梁爱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697号原告:中山市敏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长平路1号御海园7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N9G62U。法定代表人:何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成,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德,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第三人:梁爱珍,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中山市敏源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伟德、第三人梁爱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敏源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敏源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敏源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中山市敏源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