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丹、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执行费4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