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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陈福明、陈和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明,陈和平,柳永刚,张玉华,吴志龙,陈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明,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和平,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永刚,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龙,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越美,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陈福明、陈和平、柳永刚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华、吴志龙、陈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陈福明、陈和平、柳永刚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福明、陈和平、柳永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新琴审判员  姜安安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