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爱军与被执行人南京贝龙装饰有限公司、丁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2124号被拘留人丁伟,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64年11月25日,民族汉族,籍贯江苏。本院在审理(执行)倪爱军申请执行丁伟、南京贝龙装饰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丁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2017)苏0115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丁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