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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18号。负责人:密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大庆,天津市南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XX,男,1968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南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XX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