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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利辛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杜一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杜一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022号原告:利辛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光明路东侧驻马沟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81505620J(1-1)。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该公司员工。被告:杜一帆,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一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利辛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8元,由原告利辛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