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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昕与被执行人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恢29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昕与被执行人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3)解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伟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昕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已将执行款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03)解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980元已由被执行人张伟华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焦民二终字第309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