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管翔与管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翔,黄赤淳,管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翔,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忠,广东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赤淳,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褚振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管鹏,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管翔因与被上诉人黄赤淳,原审被告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86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管翔上诉称,管翔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管翔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黄赤淳对于管翔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黄赤淳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黄赤淳提交的其与管翔、管鹏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管翔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管翔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黄 粲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鸿远 关注公众号“”